(2014)绵竹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陈世琼诉赵昌荣、刘玉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琼,赵昌荣,刘玉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陈世琼,女,汉族,44岁。被告赵昌荣,男,汉族,48岁。被告刘玉坤,男,汉族,57岁。原告陈世琼诉被告赵昌荣、刘玉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尚梦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