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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李响与宁凯、陈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响,宁凯,陈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民初字第25号原告李响,女,1983年1月1日生,汉族,吉林有限电视台职员,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宁凯,男,1974年7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陈爽,女,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长春大街11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响诉被告宁凯、被告陈爽、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响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凯、被告陈爽、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李响撤回对被告宁凯、陈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响负担。审 判 长  翟 君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