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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告唐某,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在法定规定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向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