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告唐某,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在法定规定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向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