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李天送,洪某某,陈海燕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李天送,洪某某,陈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4号德威大厦10层1009号。负责人:尹小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某某,女。原审被告:陈海燕。上诉人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因不服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的法定注册地址在惠州市惠城区,本案应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且侵权行为地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丽蕴审 判 员  龚 敏代理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旭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