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沧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孙全乐、马文峰、孙铁强、张明新与李洪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全乐、马文峰、孙铁强、张明新,李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沧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孙全乐、马文峰、孙铁强、张明新。被执行人李洪海。申请人孙全乐、马文峰、孙铁强、张明新与被执行人李洪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并应重新立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玉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