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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沧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孙全乐、马文峰、孙铁强、张明新与李洪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全乐、马文峰、孙铁强、张明新,李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沧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孙全乐、马文峰、孙铁强、张明新。被执行人李洪海。申请人孙全乐、马文峰、孙铁强、张明新与被执行人李洪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并应重新立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玉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