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强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强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王某某,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村民。被告杨某某,女,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村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96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儿子杨某甲22岁,女儿杨某乙12岁。2008年被告曾经离家外出,后被原告找回。2009年10月被告又无故外出,至今四年无音讯,原告多方打听查找无果。被告抛下年老的父母,扔下子女不管,作为原告是上门女婿,几年来靠干建筑活维持家用。上赡养老人,下抚养子女。被告父母身体差,经常住院。女儿上学,日子难以维持,生活十分困难。为从山上搬到山下,又借贷修房,均靠原告挣钱还账。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再三考虑,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家庭房屋等财产归原告所有,子女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未作答辩。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1996年5月1日在宁强县原罗村坝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男到女家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2年生育长子取名杨某甲(曾用名杨甲某),2001年生育长女杨某乙(曾用名杨乙某)。2008年地震后灾后重建时自高寨子镇搬迁至汉源镇,共同修建砖混结构房屋三间二层。2009年10月被告杨某某离家出走再无音讯。后经原告多方查找均无果,被告下落不明至今已长达四年之久。现原告向本院提出前述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结婚证原件,村委会证明,被告之父杨某丙的证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高寨子派出所对杨某某的户籍证明,杨某甲、杨某乙籍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生育有子女,理应和睦相处,共尽婚姻家庭责任义务,共建幸福美满新家园。但被告2009年10月无故离家出走达四年之久未与原告及其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和要求抚养子女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家庭财产问题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婚生女杨某乙(生于2001年12月7日),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审 判 长 于怀疆助 审 员 尚彦丽人民陪审员 夏琼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