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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方建岳与储诚豪、韩厚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建岳,储诚豪,韩厚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方建岳。被执行人:储诚豪。被执行人:韩厚义。本院在执行方建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储诚豪、韩厚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储诚豪、韩厚义长期外出务工,具体务工地址不详,且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民一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方诗苗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宏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