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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771号原告:赵某甲,男,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理人:赵某乙,男,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某,女,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