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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行执审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郑成峰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执审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安丰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别敬华,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成锋,农民。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称“东港区计生局”至裁定主文)向本院申请执行郑成锋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东港区计生局以被执行人郑成锋和邱以风于2013年3月4日在日照市妇幼保健院实施的生育行为属违法行为为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郑成锋作出了东费征字(2013)18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郑成锋违法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4158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郑成锋未经批准,与邱以风于2013年3月4日在日照市妇幼保健院实施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属违法生育行为。申请执行人东港区计生局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东费征字(2013)18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郑成锋违法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41584元。申请执行人东港区计生局作出的东费征字(2013)18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3年7月1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郑成锋,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执行人又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履行征收决定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涉案征收决定。故申请执行人东港区计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东费征字(2013)18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港区计生局申请执行的东费征字(2013)18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在执法程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等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郑成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费征字(2013)18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郑成锋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41584元。缴纳银行:日照银行东港支行,账号:370200201200000979,户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三、若被执行人郑成锋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723元,由被执行人郑成锋负担。审 判 长  赵家娜审 判 员  安为平代理审判员  鹿梦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佼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