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恢裁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鑫鑫与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国伟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鑫鑫,陕西国伟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恢裁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李鑫鑫,男。被执行人陕西国伟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日伟。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龙。申请执行人李鑫鑫与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国伟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日作出的(2013)莲民一初字第008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鑫鑫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676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陕西国伟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自觉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3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国伟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5.88元。2014年5月22日将执行回案款扣除执行费后1614.88元对付给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恢字第0010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晨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