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权与被告塔怀庆、陈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权,塔怀庆,陈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李玉权,住德惠市。被告塔怀庆,住德惠市。被告陈秀玲,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权与被告塔怀庆、陈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54元。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