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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权与被告塔怀庆、陈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权,塔怀庆,陈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李玉权,住德惠市。被告塔怀庆,住德惠市。被告陈秀玲,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权与被告塔怀庆、陈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54元。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