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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林连隆与沈廷尧、郑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连隆,沈廷尧,郑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保字第17号原告林连隆,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池栋梁,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廷尧,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郑榕,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连隆与被告沈廷尧、郑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连隆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郑榕所有的闽AMD6**(揽胜极光牌)小型汽车一辆,并提供许雪花所有的闽ANB3**(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连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车主为郑榕,车牌号为闽AMD6**(揽胜极光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扣押车主为许雪花,车牌号为闽ANB3**(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宝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