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二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某某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齐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齐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328号原告某某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某某街xx号。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干事。被告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韩福禄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