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屏山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罗富理与罗银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富理,罗银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罗富理。被执行人罗银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4)屏山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银礼在屏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xxxxxx的银行存款4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