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穴民调确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张水桃、戚铭言调解决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水桃,戚铭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4)鄂武穴民调确字第00205号申请人:张水桃,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刊江办事处陈高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戚铭言,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天宝小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水桃、戚铭言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金楚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水桃、戚铭言因欠款纠纷,于2014年4月22日经武穴市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戚铭言在建设香苑大厦时欠张水桃等20人工资款95000元,依法从处置戚铭言合法财产得款中予以偿还。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楚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