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强晓刚与范雪阳、苏州强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强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强晓刚,范雪阳,苏州强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强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强晓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雪阳。原审被告苏州强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400号1幢1902室。法定代表人瞿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苏州强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400号1幢1903室。法定代表人杨纯英,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强晓刚因与被上诉人范雪阳、原审被告苏州强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强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辖初字第0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强晓刚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苏州市姑苏区,本案应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辖初字第001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因苏州强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强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坚审判员 郑雄审判员 顾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