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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德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法定代表人:柏洪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远美,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袁德清,女,汉族,生于1962年8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袁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春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