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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法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2013)兴法执字第437号覃梁泉与高国强、张秀英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梁泉,张秀英,高国强,高于茜,李成辉,南宁市昌泰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法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覃梁泉被执行人张秀英被执行人高国强被执行人高于茜被执行人李成辉被执行人南宁市昌泰汽车运输队申请执行人覃梁泉依据(2010)来民一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高国强、张秀英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18273.93元,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并且依法每月扣划被执行人高国强的工资收入1500元,由于本案标的过大,扣划时间较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来民一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来民一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陈勋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