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中法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异议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中油坚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龙池石化燃料有限公司,李永军,欧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执异字第1号异议人: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东堤北路。法定代表人:梅锦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耀锦,男,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吴贵南,男,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银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蒋伟。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国伟,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中油坚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欧爱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狮山华涌路段。法定代表人:李永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山公司)。住所地:新兴县六祖镇龙山温泉度假区。法定代表人:赵文博,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龙池石化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池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法定代表人:杨海涛,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永军,男,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欧爱华,女,住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执行华润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中油公司、华立公司、龙山公司、龙池公司、李永军、欧爱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合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合源公司所提出的异议请求是:撤销(2013)珠中法执字第513号之一驳回参与分配申请通知书。对其请求,合源公司提出的理由主要是:一、通知书混淆了实际歇业和法律上推定歇业的事实。龙山公司其经营场所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后,没有新的经营场所,并且遣散了所有的员工,从2013年9月起没有经营收入,根据上述情况,龙山公司不具备公司设立的条件,事实上已是实际歇业;二、龙山公司现主要经营场所已被拍卖,即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XXXXXX号莲声雅居;X、X、X号楼的XX套房产和XX个车位以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路X号中海XXXX的XX个车位又因华润银行起诉已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而且上述财产已抵押给渤海银行,龙山公司已是资不抵债了,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三、华润银行对拍卖款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上述异议,华润银行答辩称:一、龙山公司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歇业条件,合源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要求参与分配于法无据;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龙山公司的财产仅为其部分财产,其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其他债务的财产均未处理,合源公司提出参与分配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涉案房产在合源公司与龙山公司调解之前已被拍卖,该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源公司与龙山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达成调解,但涉案房产早于2012年已经被法院查封,龙山公司在涉案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以涉案房产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该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而且,涉案房产于2013年7月9日被佛山中院依法拍卖并成交,即从2013年7月9日起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属于买方,而并非龙山公司。龙山公司在完全知晓涉案房产已经被拍卖的情况下与合源公司达成民事调解书,严重违反法律��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经审查,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华润银行申请执行中油公司、华立公司、龙山公司、龙池公司、李永军、欧爱华合同纠纷一案。依上述判决,中油公司应向华润银行支付代垫付款项49174513.89元及利息,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108979元;华立公司、龙山公司、龙池公司、李永军、欧爱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1800元、诉讼保全费由上述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因中油公司、华立公司、龙山公司、龙池公司、李永军、欧爱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龙山公司名下位于新兴县六祖镇的不动产一批,该不动产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佛中法执字第477号执行案进行了正式查封,并已拍卖处理,执行款清偿该案的债权人后尚有剩余。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珠中法执字第5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取了龙山公司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的拍卖余款共计40229823.98元。其后,合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该笔执行款参与分配,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珠中法执字第513号之一驳回参与分配申请通知书,通知合源公司驳回其参与分配的申请,对此,合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另查明,新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8月21日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龙山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为赵文博,最后一次年检时间为2013年7月24日,企业目前状态为登记成立。再查明,合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龙山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目前在新兴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的有六宗,案号为(2013)云新法执字第461-466号。还查明,本院于2012年6月1日以(2012)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华立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狮山区华涌村村委会“XXXX”的土地使用权,于2012年7月9日以(2012)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龙山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XXXXXX号莲声雅居X、X、X号楼的XX套房产和XX个车位,以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路X号中海XXXX的XX个车位。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被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是一般原则,当符合第96条所规定的2个条件:即1、作为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2、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才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本案中,一、根据工商登记资料,龙山公司目前尚在登记成立中,即使在其经营场所被人民法院法院拍卖后,龙山公司仍然于2013年7月24日进行了年检。龙山公司目前状态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歇业情形;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的仅为龙山公司的部分财产,本院尚在处理龙山公司及其他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目前尚不足以认定龙山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综上,合源公司提出参与分配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9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合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复议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永科审 判 员  周志毅代理审判员  黄汉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