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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民初字第006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温高原与被告李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高原,李茜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0654-1号西民初字第00654-1号原告温高原,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告李茜,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本院受理原告温高原与被告李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李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自己在石家庄市裕华路高远丽都小区2号楼2单元701号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石家庄市裕华路高远丽都小区2号楼2单元701号,该住所地属于桥东区法院管辖。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茜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依法移送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风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峰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