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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板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华与付帮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付帮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板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张华,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被告付帮和,男,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原告张华诉被告付帮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帮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华诉称,2013年12月11日,被告付帮和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4日后归还,原告遂通过农行转账50000元至被告账户,2013年12月15日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付帮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付帮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原告张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卡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付帮和账户转款50000元。原告同时提交了被告付帮和登记机主的手机短信表明在2013年12月11日付帮和收到转款,在2014年2月11日被告付帮和短信给原告,内容为“不好意思对弟妹说一下钱会给的”表明对债务的认可。后因被告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银行转账单,短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付帮和向原告张华借款50000元,原告按照双方口头约定向被告出借了50000元,后被告也表示愿意归还,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被告在原告催要后理应偿还,但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帮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华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5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85元,由被告付帮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审 判 长  胡正义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贾安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夏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