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郑发木与被告陈秀清、庄洪春民间借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612号原告郑发木,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谢琼书,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清,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庄洪春,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发木与被告陈秀清、庄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发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81元,减半收取1040.5元,由原告郑发木负担。审 判 长 林增忠代理审判员 董福仙人民陪审员 陈东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香隆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