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潘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649号原告潘某(又名潘美莲)。被告赵某甲。原告潘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被告赵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她和被告于199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9月30日生男孩赵某乙。被告性格暴躁,嗜酒如命,常酗酒滋事,恶言恶语,彻夜谩骂。双方无正常夫妻生活,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某甲辩称,他不同意离婚。他与原告的感情一直很好,从来没有分过居。双方只是偶尔吵过架,他并没有经常骂原告,现在感情还可以,还能在一起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9月30日生男孩赵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一定程度上了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2月2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自主成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达近20年,且生育男孩赵某乙,彼此之间已经建立起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主张,证据不足,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互敬互爱,加强信任和沟通,改善夫妻关系,加深夫妻感情,共同努力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潘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一律不按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世平代理审判员 刘怀涛人民陪审员 石建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