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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民一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界民一初字第00950号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曹某某,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