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城法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曾纪荣、林小环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曾纪荣,林小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城法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陈进雄,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文华,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纪荣,男,住阳江市。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林小环,女,住阳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城法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林小环、曾纪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小环有位于阳江市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小环所有的位于阳江市房屋一处。二、被执行人林小环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林小环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林小环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喜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大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