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尚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尚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11号原告: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正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如意,该公司员工。被告:江尚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尚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芜湖波尔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杰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