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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申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张克霞与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克霞,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申字第00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克霞委托代理人贾林,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沈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海江,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克霞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汉民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克霞与被申请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诉争事宜达成和解,张克霞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克霞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克霞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晶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杜 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一诺速录员 朱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