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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2014)沅执字第157号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方裘,邓佩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沅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石方裘,男,194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沅江市南大膳镇东胜村*组***号。被执行人邓佩怡,男,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沅江市南大膳镇南大河路*号机关宿舍*号。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的申请执行人石方裘与被执行人邓佩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2014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4)沅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石方裘与被执行人邓佩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建 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