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418号原告胡国军与被告肖海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418号原告胡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以已与被告肖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朱 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永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