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9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丽洪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洪,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9725号原告刘丽洪。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北辰世纪中心A座F10层1003-1015号。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洪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刘丽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丽洪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丽洪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苏志甫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新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