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岳红、高兴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岳红,高兴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志宏,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会云。被告李岳红,农民。被告高兴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岳红、高兴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国锋代理审判员 王玉保代理审判员 李 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钰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