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民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荣花与侯明富、刘艳玲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荣花,侯明富,刘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保字第148号申请人李荣花,女,1972年7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申请人侯明富,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申请人刘艳玲,女,1958年7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财产,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明富、刘艳玲银行存款7264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