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中刑终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刑终字第00115号抗诉机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男,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因本案于2014年2月19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3月19日芜湖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作出(2014)芜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皖BD16**号小型轿车由芜湖县湾沚镇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途径迎宾大道与芜屯快速通道交叉路口时,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芜湖县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赶往现场勘察并将丁某某带至芜湖县医院抽取静脉血检测。经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丁任重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mg/100ml。经芜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某某、周某某的陈述;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信息、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说明、接警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汽车修理费用清单、调解协议、谅解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附现场图1张,照片7张)以及试听资料:事发路口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方的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被告人丁某某不符合缓刑条件,理由如下:原审被告人丁某某在县城主干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三车追尾、经济损失达三万元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醉酒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13mg/100ml。原审被告人丁某某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在二审审理期间,抗诉机关及上诉人丁某某未提出新的证据,原判所列的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三车车辆损失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判定罪正确。原审被告人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原审法院据此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建平审 判 员 吴金华代理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