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电法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杨春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杨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住所地:电白县水东镇人民中路***号。负责人柯杰,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客户管理部职员。被执行人杨春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春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茂电法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春林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偿还欠款19876.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3元。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4年1月22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杨春林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电法执字第1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朱文虹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思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