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聊城交运集团千千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清市交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徐亮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交运集团千千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交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徐亮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288号申请执行人:聊城交运集团千千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盖世物流园内1号。法定代表人:陈永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宗建,聊城交运集团千千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临清市交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延增,经理。被执行人:徐亮和,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临清市交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徐亮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清市交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若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清市交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新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