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湖南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诉李玲、韦秀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李玲,韦秀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15号原告湖南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负责人梁焕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永达,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静,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玲,女,汉族,住柳州市。被告韦秀荣,女,壮族,住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关于湖南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诉李玲、韦秀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沈 昊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人民陪审员 杨 春 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晓竹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