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巩民初字第38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张亚辉诉张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辉,张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巩民初字第3829-2号原告:张亚辉,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3月15日。被告:张世斌,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8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辉诉被告张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辉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辉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亚辉负担。审 判 长 朱建超人民陪审员 王书升人民陪审员 张耐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