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乔某甲与乔某乙、于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甲,乔某乙,于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726号原告乔某甲。委托代理人杨秀英,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乙。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甲诉被告乔某乙、于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原告乔某甲未交纳。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东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