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融水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韦鹏飞与董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鹏飞,董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水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韦鹏飞,职工。被执行人董建,职工。申请执行人韦鹏飞与被执行人董健买卖合同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鹏飞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7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健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社代理审判员  龙 江代理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韩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