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平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王平,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6847-9。法定代表人:陈忠,院长。委托代理人,阳长荣,系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免收。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