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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高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079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女,2011年7月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0月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二个月。2014年1月13日因本案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抓获,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0019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高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00197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戚利宾审 判 员  阿尼沙代理审判员  裴 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泓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