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滕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姜连海与王爱飞、宋书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连海,王爱飞,宋书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滕民初字第32号原告姜连海。被告王爱飞。被告宋书岗。委托代理人王文庆,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连海与被告王爱飞、宋书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连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姜连海负担。审 判 长 于 飞代理审判员 滕学策人民陪审员 闫忠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