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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滕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姜连海与王爱飞、宋书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连海,王爱飞,宋书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滕民初字第32号原告姜连海。被告王爱飞。被告宋书岗。委托代理人王文庆,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连海与被告王爱飞、宋书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连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姜连海负担。审 判 长  于 飞代理审判员  滕学策人民陪审员  闫忠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