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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审刑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孟爱民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678号罪犯孟爱民,男。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鞍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孟爱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9)辽刑三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3月24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3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孟爱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迟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