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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涡行非审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郭龙飞工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郭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涡行非审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09616595-X。法定代表人:邓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尤超,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股长。委托代理人:王晓琦,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股长。被执行人:郭龙飞,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周东行政村郭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12231984********。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郭龙飞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8日作出的涡工商市处字(2013)54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涡工商市处字(2013)54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工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涡工商市处字(2013)54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蒿新云审 判 员  罗 梅人民陪审员  武 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焦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