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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宝执字第004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象山支行与刘杰、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象山支行,刘杰,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东宝执字第0040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象山支行。被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杰、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杰、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伟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