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雷与被申请人郑达凤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雷,郑达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保字第00080号申请人王雷,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郑达凤,女,汉族,1961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王雷因与被申请人郑达凤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达凤价值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本院审查中,申请人王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郑达凤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房屋。担保人张敏已提供个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张敏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郑达凤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房屋。财产保全费352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本裁定查封不动产的期限均为二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依法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竹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