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4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魏守忠与李华亮、东营鲁方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守忠,李华亮,东营鲁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438-1号原告魏守忠。被告李华亮。被告东营鲁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浏阳河路**号。法定代表人魏小忠,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兵圣路**号。负责人张跃武,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0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华亮驾驶的鲁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E×××××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华亮驾驶的鲁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E×××××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玉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