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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陈照斌为与唐元彬、程远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照斌,唐元彬,程远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照斌。委托代理人:陈良明,安徽省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东亭乡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唐元彬。被上诉人:程远牮。上诉人陈照斌为与被上诉人唐元彬、程远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02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唐元彬在开办炼油厂期间从陈照斌处购买竹节,截止2013年3月22日,唐元彬欠陈照斌竹节款52456元,唐元彬后出具欠条一张给陈照斌,内容如下:“今欠到陈照斌人民币(大写)伍万贰仟肆佰伍拾陆元整事由购竹节款唐元彬2013年3月22日”。后因唐元彬无力给付竹节款,现陈照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唐元彬、程远牮给付原告竹节款52456元。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本案陈照斌与唐元彬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唐元彬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全部原因,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陈照斌申请法院调取唐元彬、程远牮的婚姻登记资料,但相关部门并无相关记录,且陈照斌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产生时唐元彬、程远牮系夫妻关系;另程远牮并未在欠条上签字,故唐元彬所欠款项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程远牮不应当予以共同偿还。故陈照斌要求唐元彬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陈照斌要求程远牮给付欠款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唐元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52456元;2、驳回陈照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唐元彬负担。上诉人陈照斌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对唐元彬的欠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不予认定显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两被上诉人唐元彬和程远牮共同偿还货款52456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费用。被上诉人唐元彬、程远牮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询问唐元彬辩称:1、其与陈照斌的业务往来自2008年至2012年,52456元欠款是2012年底结算出来的总账,其和程远牮离婚多年,债务不应由程远牮和其共同承担。原审原告陈照斌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欠条一份,证明唐元彬所欠的债务;2、91份送货单,证明债务产生的时间为2011年。原审被告唐元彬在一审无证据提交。但其对陈照斌提供的证据1认为欠条的日期被改动,日期是2013年3月22日,而非2011年;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从2009年至2013年一直都和陈照斌之间有交易,陈照斌只是拿出2011年的单据,没有拿出2012年和2013年的单据。程远牮不应当承担债务。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唐元彬因购买竹节所欠陈照斌货款52456元是否应认定为唐元彬、程远牮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陈照斌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案涉52456元欠款是唐元彬、程远牮夫妻共同债务,其一审所提交的欠条和送货单只能证明唐元彬在2013年3月22日欠竹节货款52456元及2011年期间其共送给唐元彬11万余元货物的事实,无法证明该案涉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故陈照斌主张程远牮对唐元彬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元,由上诉人陈照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惠芳审 判 员  谢 振代理审判员  潘成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梦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