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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张烈军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烈军,东平县粮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4)泰行初字第59号原告张烈军。被告东平县粮食局。法定代表人赵庆国,局长。原告张烈军诉被告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社保处理法定职责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决定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张纯昌代理审判员  陈 宇人民陪审员  李双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单绪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