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于福与通化市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福,通化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福,男,1964年4月6日生,汉族,汽车教练,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于治生,通化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化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吕集,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昱,该单位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大鸿,该单位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于福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市中心医院之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07)东江东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07)东江东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吕 萍代理审判员 张云龙代理审判员 王天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迟泽东 来自: